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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7-28 09:10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4日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6年6月24日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23年3月24日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HNAS。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海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建设;依法和本章程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服务本会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海南省财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业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省行业党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7号棕榈公寓B栋2B房),本会网址:http://www.hna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行业工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开展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六)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七)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九)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十)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十一)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行业主管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十二)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海南地区的考务工作;

  (十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三)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分类及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者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格式的会员证书;

    (三)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有申诉权;

  (七)获取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个人会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八)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九)自觉维护本行业的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第十三条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除名等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个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

  (四)1年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

  (四)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五)被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的;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对会员情况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及时将会员变动信息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和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省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换届选举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组拟定选举办法和章程修订草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负责人的聘任;

  (七)审议和批准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休假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另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副会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所在会员单位应报告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提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三)拟订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及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

  (六)协调秘书处各部门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负责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办理由行业主管机关、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对本会的业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2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三)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本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行为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时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

  (六)应由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职或者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章程表决决议、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决议应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  党 建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肃党的组织生活,领导本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会员,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海南省财政厅党组、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和省行业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党建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和纪检的领导职务,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办法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会费管理办法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提出薪酬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省行业党委意见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海南省财政厅备案,由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 3 月24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