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05年11月4日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016年6月24日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HAS。
第二条 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提高会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参与制定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贯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组织对会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五)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海南省考区的考务工作;
(六)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并监督其执行;
(七)组织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推动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改善行业执业环境;
(十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十三)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证书。
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为执业会员;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海南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后,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资料;
(二)本会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将申请评估机构的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对本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通过会员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四)由本会颁发中评协统一规格、式样和编号的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资料;
(二)本会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三)中评协对本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通过会员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四)由本会颁发中评协统一规格、式样和编号的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四)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八)被提名为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九)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非执业会员享有本条除第(三)、(八)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非执业会员应履行本条除第(三)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二条除第(一)、(五)、(八)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三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代表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由上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部门、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九)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由上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有必要并征得1/3以上理事书面同意,或1/2以上理事书面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理事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除(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须报海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具体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各部门负责人聘任;
(五)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七)办理主管部门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执业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四十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分别给予行业内通报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单位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对执业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单位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四十二条 执业会员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单位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四条 会员对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后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秘书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用于下列开支: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支出;
(二) 本会秘书处的支出;
(三) 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四) 组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支出;
(五) 会员登记管理及年度检查工作的支出;
(六) 行业信息和网络建设的支出;
(七) 行业宣传的支出;
(八)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九) 业务培训以及业务交流的支出;
(十)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一)有关资产评估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海南省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或海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或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海南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财政厅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