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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应当具备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05 15:05

见习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承认本会章程。

正式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见习执业会员累计满24个月;

五、承认本会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三、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因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入会或者被本会除名,不满3年的;

六、曾是本会会员,因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被除名,不满3年的;

七、退会不满1年的;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